追偿权纠纷
原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第三人:刘某
【案情介绍】
2003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建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银行借款58万元,用于购买原告开发的住房,借款期限为10年,即200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原告在被告取得上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对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及相关费用,银行有权从原告在其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直接划扣。
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2005年7月29日起陆续从原告在其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划被告所欠贷款本息,截至2012年6月20日累计扣划本金28万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8万元及从2005年7月29日至2012年6月20日的利息3.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因刘某系被告妻子,被告所欠款项用于购买共有住房,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加刘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为其代理并参加本案诉讼。
【调解协议】
在本所律师协调下,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鉴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所欠本金28万元,免除其所欠款从2005年7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的利息;
二、第三人刘某代被告偿还所欠本金28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刘某立即先行支付原告3万元,其余款项于2013年2月28日前全部清偿。如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所欠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四、第三人刘某未全部还清所欠原告剩余款项前,未经原告同意,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产权若发生变动,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刘某提前清偿全部欠款;
【法院调解书】
2003年被告为购买房产由原告担保从建设银行贷款58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银行,建设银行从担保人原告处扣划本金28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本金28万元,利息损失3.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过确认,建设银行确实从原告处扣划本金28万元;
二、第三人刘某在于2012年8月30日先行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还清原告;
三、未经原告同意,在第三人刘某未全部清偿原告欠款前,若其因贷款所购住房发生产权变更,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刘某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
四、其他互补纠缠。
【律师评析】
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充分掌握各自的有效证据并妥善保管,在其诉讼时效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发生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之原则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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