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乙娱乐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系并州北路XX号X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屋内存放大量业务数据及客户资料。被告系该房屋的楼上产权人即相邻方,由于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住房改为卫生间,致使原告屋顶发生多次漏水事件,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运行。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并经物业公司多次调解,未果。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物权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为其代理本案并参加诉讼。
【律师评析】
一、被告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损害了原告的相邻权。
原告系位于并州北路xx号x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屋内存放大量业务数据及客户资料。被告系该房屋的楼上产权人即相邻方,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住房位置改为卫生间,因其房屋功能改变,被告加高了地面,并在原结构楼板与加高的地面之间埋设上、下水管道,造成管道污水积聚并渗漏,致使原告房屋顶部发生多次漏水。且依据山西XX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评估认定,原告房屋漏水系被告埋设上、下水管道渗漏水所致。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二、被告应当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民通意见》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出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应当依据山西XX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出具的修复方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解决原告房屋漏水问题,并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2195.73元。
【法院认定与判决】
迎泽区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的卫生间漏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且造成原告房屋屋顶损害,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修复费用经鉴定为2195.73元,应当被告赔偿。鉴定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其卫生间埋设的上下水管漏水部位,停止侵害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219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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